电话:029-87679000(总机)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西五路157号
邮编:710114
网址:www.2yuan.xjtu.edu.cn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国家于2015年3月1日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为了进一步学习《政府采购法》,我院于2015年7月20日15时在宗廉会议室召开了一场有关政府采购法规学习交流会,此次学习为今年纪监审部门组织的第二次学习。参加学习的科室有医院办公室、基本建设办公室、设备科、药学部、信息网络部、纪委监察室、审计室、国有资产办公室、后勤服务部等9个科室的主任和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相关人员20余人。
会议由医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巩守平主持。首先,巩书记扼要传达了陕西省卫计委有关行风建设的会议精神,指出依规依法按照程序办事是各项工作最基本要求。接着审计室孙颖哲主任以“阳光下的交易”为标题,围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与参会人员进行共同学习。学习内容主要包括四大部分。
第一、政府采购被称为“阳光下的交易”,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采购信息、采购文件、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均需公开。
第二、政府采购的范围。界定政府采购的范围有采购主体、资金来源、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的标的四个因素决定。其中,财政性资金是界定政府采购范围的重要因素之一。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辖的最低限额标准为货物和服务50万元,工程60万元;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为货物和服务120万元,工程200万元。目录以外,限额以上,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目录以外,限额以下,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第三、政府采购的方式。政府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等6种方式。鼓励政府采购专家作用前移,事前为采购人提供咨询,从“程序导向型”到“结果导向型”转变,发挥自身在行业、技术、价格方面的优势,为采购人提供咨询,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第四、政府采购的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在履行中适用合同法,应当采用书面合同,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履约保证金用非现金形式提交,其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讲解结束后,大家结合各科室遇到的实际情况展开了经验交流和热烈的讨论,孙主任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通过讨论提出了许多有益的意见和建议。大家表示通过学习,明晰了《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进一步了解本法和本条例在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中的作用,对工作中遇到的一些边缘性的问题有了执行的依据,工作思路更清晰了,大家都表示受益匪浅。
巩书记在总结中提出,希望各部门内部今后不断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和《实施条例》的学习,建议监察室统一购买相关的招投标法、采购法及条例、解释等书籍供大家参考学习。并要求大家在工作中要坚持有原则性,并要富有预见性和前瞻性。最后,巩书记阐明了纪监审与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监督既是约束也是爱护。请大家充分理解和支持,同时在工作中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互相探讨,做守纪律、讲规范的标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