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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保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9-12-23   作者:   责编:     来源:     阅读:

全院各临床科室:

2020年1月1日起,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参保人员统一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按照市社保发【2019】50号文件精神,为了尽快落实政策,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现将制度整合期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原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于2020年1月1日之前办理入院,在2020年1月1日(含2020年1月1日)之后办理出院的,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待遇。

2.原新农合参保人员于2020年1月1日之前入院且符合出院指征的,需在2019年12月31日前办理新农合出院结算。如因病情需要跨年住院的,需办理2次出院结算,于2019年12月31日办理新农合出院结算,于2020年1月1日重新办理入院,之后出院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待遇。

请各科室高度重视,做好制度整合的宣传解释以及相关参保人员的出院结算工作。同时为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待遇,即日起各临床科室收治新农合参保人员入院前,需与新农合业务人员联系,电话:87679501,87679502。

 

 

医保合疗办公室

                     2019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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